近日,湖南省應急管理廳印發了《湖南省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更好的理解和落實《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據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決策部署,規范全省應急管理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意見》《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管理規定》以及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意見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結合全省應急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湖南省應急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規定》。
二、制定過程
《規定》的起草工作2022年6月啟動,在進行調研論證的基礎上,2022年9月初形成了《規定》征求意見稿,10月10日發廳機關專業監管處室和14個市州應急局征求意見,按照反饋意見修改完善后,經2022年第37次廳黨委會審議通過,自印發之日(2022年11月14日)起30日后執行。
三、主要內容
《規定》分總則、監督檢查計劃、執法分工、執法實施、執法監督、附則共6章40條。
(一)總則。一是明確了《規定》制定的目的,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二是明確了實行分級管理,原則上一家企業對應一個層級的執法主體,下級應急管理部門不對上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的企業開展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三是明確了省市縣應急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所在單位執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原則上省每季、市每兩月、縣每月召開1次會議,研究部署本級機關行政執法工作。明確了應將考評結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
(二)監督檢查計劃。一是明確了省市縣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于每年1月1日前發布;二是明確重點檢查計劃和一般檢查計劃的范圍和頻次;三是明確了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相應增減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和概率。
(三)執法分工。一是規定了市縣執法支隊(大隊)集中行使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內設處(科室)行使日常監管、行政檢查、現場處置措施、下達整改指令以及復查等職責,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行為需要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應交由執法支隊(大隊)實施。省本級內設機構行使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二是明確了省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名義組織的行業性綜合行政檢查,參與人員應當從“雙隨機一公開”執法人員庫中隨機抽取,并對各層次人員參與執法進行了規定。
(四)執法實施。一是對執法資格、執法著裝、執法現場紀律進行了明確;二是對執法裝備的攜帶和使用以及執法發現的問題整改督辦、證據固定進行規定,明確了執法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三是規定案件移交的材料證據,明確了凡納入省市應急管理部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執法單位,執法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得移交下級應急管理部門辦理。明確了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涉嫌安全生產犯罪的,應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明確了執法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四是規定了從輕或減輕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情形以及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時效。對事故處罰適用減輕處罰的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并要求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對安法規定涉及民航、鐵路、電力等行業領域的可以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處罰的,規定了應急部門在實施處罰前應當書面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五)執法監督。一是明確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法制機構承擔執法監督綜合工作以及執法監督措施;二是明確了列入法制審核的六種情形, 依法應當提交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提交集體討論;三是明確了法制審核機構收到送審材料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最長不超過10日;四是規定了執法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其他行政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相關平臺上進行公示。
此外,規定了省市縣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可以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或者采取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方式,選聘符合規定專業條件的專職或者兼職技術檢查員。規定了省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推薦或者邀請的方式聘任社會監督員。
(六)附則。明確了工作規定執行時間。